宁波市补助
补贴材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通知》(商财函〔201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宁波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小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我市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资金。
第三条 中小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条 中小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加强监督的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中小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其中对企业参加的新兴市场展览会予以优先支持;
(二)支持外贸中小企业获取各类出口产品国际认证;
(三)支持外贸中小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不包括纳入出口信用保险政府统保平台的企业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
第三章 申请企业及项目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中小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宁波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二)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小于6500万美元;
(三)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支持范围,已开展相关业务;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补助的单个项目实际支出金额应大于1万元。单个项目是指企业参加的单个境外展览会、开展的单次产品认证、投保的全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补贴方案
第四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中小资金采取按项目实际投入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的方式,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家企业当年度累计获得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项目投入所属期限在申报通知中另行明确。已享受过市级财政补助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详见下表:

备注: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传统市场是指:美国、英国、日本、部分欧盟国家(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以及香港地区;新兴市场是指除传统市场以外的国家及地区。
第五章 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印发年度申报工作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申报程序
第五章 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印发年度申报工作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申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申报程序如下:
(一)资质审核(在线注册)。企业首次申报的,登陆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www.smeimdf.org),点击“在线注册”,按提示逐项填写,完成后生成打印《企业注册登记表》并携带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提供新版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登记证、海关登记证复印件(全部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到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审证开通手续,完成注册登记。
(二)网络和纸质申报。登录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www.smeimdf.org),点击“项目申报”--“资金拨付申请”填写拨付申请表,其中申请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的,请选择“信用风险全流程管理服务”一栏进入,项目名称统一填写“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保险公司)”。申报完成后,打印《资金拨付申请表》(出口信用保险项目除外)并签署单位负责人意见、盖印公章后,会同项目相关资料(一式两份)递交到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纸质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一)境外参展项目
1.参展人员护照复印件(包括首页、签证页、出入境盖章页)。采用电子签证等方式出入境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
2.行程证明材料(包括机票、车票等复印件);
3.组展单位提供的参展价格清单(收费通知单)或组展单位提供的展位确认书(上面须注明展位数量、面积、金额);
4.发票和银行付汇凭证复印件;
5.展会期间全角度摊位照片。
(二)产品认证项目(2017年不予支持)
1.委托的认证机构资质文件(营业执照或合作性文件);
2.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
3.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4.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三)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出口信用保险保项目申报资料由各保险公司统一提供,企业不必申报书面资料。
(四)注意事项
1.除展会照片外,其他申报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通过拍照打印等方式提供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2.企业提供的发票和银行付汇凭证抬头均需与申报单位一致,对现金支付的票据不予受理。
3.申报材料应按序装订,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对申报材料初审、汇总并加盖公章后,联合上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和当年预算资金安排情况,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支持标准审定补助金额,并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第十四条 各地收到资金后,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企业,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和商务部的要求,对中小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并上报财政部、商务部。
第十六条 获得中小资金支持的企业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相关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十八条 申请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虚假申报等违反规定骗取中小资金的行为,追缴其获得的中小资金,同时在五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宁波市财政局和宁波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并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我市实际情况适时修订。